劳务派遣的模式都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过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日趋发展壮大,臻于成熟,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行业。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义务型

指劳动者的使用单位使用员工时,依法必须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这是其法定义务。

· 义务型劳务派遣又包括两类:

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派遣员工。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聘应聘。”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外事服务单位向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代表机构或个人派遣员工。

根据有关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向各国驻华大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介绍。

(二)权利型

指劳动者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员工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这不是其法定义务,而是其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

· 权利型劳务派遣又包括多种具体类型:

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这种劳动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使用单位具有资本上的续带关系,母公司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而向子公司派遣员工,被派遣者通常是高级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向用人单位借调员工。这种劳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使用单位具有某种紧密关系,使用单位由于缺乏员工而向用人单位借调劳动者,被派遣者通常是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

境内用人单位向境外使用单位派遣员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而使用单位在境外,用人单位为了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而向境外使用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企业向个人(家庭)派遣员工。这种派遣方式如家政服务公司,其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专门的派遣企业,即以派遣员工工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而劳动者的使用方是个人或家庭,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劳务派遣企业向使用单位派遣员工。这种劳务工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专门的劳务企业,劳动者的使用方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用人单位与使用单位可能不具有资本联系或其他紧密关系,双方合作进行劳务工派遣是基于经济利益需要。

以上几种类型的劳务派遣方式在我国目前同时并存,其中劳务公司向个人(家庭)劳动派遣员工、劳务公司向使用单位派遣员工的方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背景下,开始大力兴起,成为目前劳务派遣中最典型、规模最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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